引言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家居翻新成为许多家庭的选择,但在进行翻新之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至关重要。本文将为您揭秘建筑装饰装修条例,帮助您在翻新过程中避免违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工程质量和安全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 禁止行为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 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
第六条 管理部门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资质要求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四章 住宅装饰装修
第八条 装修人责任
装修人是建筑装饰装修安全的责任人,承担装饰装修安全主体责任。
第九条 申请与审批
进行简易家居装饰(如作面层涂料、贴墙纸、铺面砖等)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租人应经租赁人同意)应当到房屋管理单位进行登记备案。凡涉及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必须向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安全使用性进行审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各级各类监督管理主体负责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投诉与举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处理建筑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违规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解释权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内容,相信您对建筑装饰装修条例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进行家居翻新时,请务必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